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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岳峰 敬上

2009年5月2日 星期六

「股酬交換」運用在具法規限制的市場中

這則新聞當中,激發我對於「利率交換」的額外應用,只不過在查了「碩博網」後,才發現這東西早有人在作研究了,那就是「股酬交換」。

近日,我國政府在研擬開放中資購買台灣股票,其主要原則在於不允許中資握有上市公司的經營權以及從中獲得技術能力,只允許中資在購買台灣股票後,能享有企業成長後的獲利。而次要原則是開放中資合法進入台灣後,不會造成匯率市場及股票市場的暴起暴落。

因此,我認為在此二原則下,積極建立「股酬交換」初級及次級市場可達到間接開放中資(或其他外資)購買台灣股票。因為股酬交換不需作名目本金的交換,這減少了熱錢的流進流出,另外,股酬交換不牽扯股票所有權的移轉,這有助保護上市公司的經營權,這樣完全滿足政府開放中資購買台股的原則,實在是一項非常好的金融商品呀!

那什麼是「股酬交換」,簡單地說(真的是很簡單喔!詳細請自行查閱 G 大師),「股酬交換合約」的內容主要是明定一名目本金、二個計價標準及多個計價時點的法律契約。合約的其中一方是以特定時期 LIBOR 利率為計價標準,另一方則是以某股票或某股票組合的價格為計價標準,在固定或不固定的計價時點上,分別計算雙方的得失,如果股票收益差價大於 LIBOR 利率收益則使用 LIBOR 利率的一方要付差價給對方,反之亦然。

例如:一個名目本金為 1 億、計價時點為 1 年並維持總共 10 期的合約,一方以 LIBOR 3% 利率為計價標準,一方以 1 億可買下 50 元台積電股數為標準。若在第一期計價時點上,台積電股息+股票差價總共多了 250 萬,則此收益減去 300 萬(1 億*0.03),則表示在第一期時間點上,使用 LIBOR 3% 為計價標準的一方可收到另一方的 50 萬元。

所以在使用「股酬交換」合約後,匯率市場不會有 2060 萬人民幣(約 1 億新台幣)的匯入匯出,只會有 10萬3 人民幣(約 50 萬元新台幣)的匯入,這大幅減少匯率的波動; 也因為中資買的不過是一個交換合約,所以台積電的股權依舊是掌握在某個台灣券商的手上。

這實在是個好東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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