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Rank



轉移公告

計劃把 http://blog.hoamon.info/ 文章全部轉移至 http://www.hoamon.info/blog/ 這裡,而本 Blogger 站台的文章近 500 篇,我預計在 2014-12-31 前移轉完畢,完成後 http://blog.hoamon.info/ 將只作代轉服務,一律把舊連結如 http://blog.hoamon.info/index.html 轉成 http://www.hoamon.info/blog/index.html ,敬請舊雨新知互相走告。

新文章只發佈在 http://www.hoamon.info/blog/

何岳峰 敬上

2011年12月25日 星期日

19 公里花了 149 分

昨天(12/24),許多人準備過耶誕夜的時候,我完成了 19 公里的慢跑,每公里平均 7 分 50 秒的速度,換算成全馬後,在身體沒發生異狀(抽筋、脫水…)的條件下,這種速率應該也是在及格邊緣( 6 小時完賽)。

昨天本來是想跑到 21 公里的,剛好是半馬的長度。但在 19 公里時,已經是下午 6 點 10 分了,入夜的埔里有點冷,我有點受不了,而且小腿肌肉也有些緊繃。擔心受傷,也就結束我的挑戰。

再過一個禮拜,就是我人生中第一場馬拉松了,老婆叫我『盡力而為就好』,我回答她:「我這個人最不喜歡拼命了,放心吧」。

2011年12月22日 星期四

莫名奇妙的一封信


今天(12/22)在我家門口地上發現一封不屬於我們的信,它的投遞門牌跟我家差了 10 號。第一個念頭是它寄錯了。但仔細看看,才發現這個未貼郵票,非由郵差寄送的信件是有問題的。

因為它的收信人不是我,理論上,我該在信件上註明「投遞錯誤」,然後丟入郵筒讓郵局去處理。但因為它沒有貼郵票,這不屬於「郵件」,不關郵局的事,何況它上面沒寫寄件人地址,也沒得退回。

那我應該幫忙把這封信拿到隔壁 5 間房的收件人手上嗎? 仔細看看上面文句,寄信人應該與收信人是朋友關係,但他(她)卻搞錯住址! 這不合理。

所以我認為寄信人就是要我幫忙轉遞的,而會這麼作的原因,在於「這封信」的內容有「違法」的可能性。或許它是恐嚇信。

那我應該拆開這封信,看看裡面是什麼嗎? 反正它沒貼郵票,不是郵件,不受郵政法的限制。但「妨害秘密罪」就不曉得了,這封信算「封緘信函」嗎? 我不是很清楚。而且也有可能寄信人搞了這一大圈就是要我自行拆開信件,然後發現奇怪的事。我不喜歡這種被騙的感覺。

所以我的解決之道是放在我家門口的資源回收箱,它是個公開場所(有些資源回收阿伯會去那找東西),而且我寫了這篇 blog 公告周知。這樣一來,我鐵定不算「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了。

另外還提供各位觀眾滿足好奇心的機會,去看看今晚的 33 台倒底要講什麼!

2011年12月17日 星期六

請惠予捐款綠黨



上面是捐款給綠黨的收據,距離投票日不到 30 天了,我的捐款流水號還只是 44 號而已,這其中還得扣除「未完成捐款流程」的部份,實際上在網路捐款的人可能不到 40 人。

為什麼我會知道有「未完成捐款」的紀錄,因為在作 ATM 轉帳前,我是選擇 WebATM 轉帳的,結果發現被導到綠界去,所以我想綠黨應該會被抽比較多的手續費,所以我才改成 ATM 轉帳,而當時的 WebATM 轉帳交易編號就是 43 。

說實在話,我不完全贊同綠黨主張,像是核四案,我是傾向拿它來取代核一、二、三的,不過,除了核四外,以後就不再接受核五了。

會支持綠黨,主要有幾個原則:

  1. 多樣性: 只問藍綠太無聊了
  2. 理想性: 他們的參選人及黨員是有中心思想,也具備實現的勇氣。不像某個黨的白皮書撰寫人們,在主角當選後,居然說他們不戀棧權位,所以不入閣,那這樣你寫的東西誰要負責實作,果然到後來,主角就只好說那是選戰口號,是目標,但不一定能實現 。
  3. 愛地球: 誰不愛地球呢! 只是程度差別,看起來,他們是比一般人更愛地球的。
另外先預告,這次 2012 立委的政黨票,我一定是投給綠黨的



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關於居住正義及實價登錄,我的看法是狗屎(bull shit)

讀「實價登錄闖關 增設 2 但書」新聞。為了要實現「居住正義」,所以立委們要通過幾項法律。其中之一是房屋價格採實價登錄。
我不懂得的是「什麼是居住正義?」是讓每個人有屋子住嗎? 現在也沒通過這些法案,但全臺灣有多少人沒房子住,以遊民數來說:「http://blog.xuite.net/wellsli/003/44107047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62099」,大約在 1 萬 5 千人左右。就他媽的為了這佔臺灣人口千分之六點五的族群,搞這麼大的事,說不過去吧!

所以我想政客們的重點是在『有房子住,但沒有房子的人』身上。那這些人有多少呢:「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12/today-e9.htm」,大約是三成。

原來民主國家也是會為少數人謀福利的。我一直認為民主國家就應該是個多數暴力國家,因為真正的民主國家才不會強調自己是個民主國家,在他們心中,國家的成份比較少,個人的成份比較多。

話說回來。好啦! 您們說搞了「實價登錄」,那這些沒房子想要買房子的人,就不會被建商、仲介欺騙導致買到價格高於市價的屋子,能讓他們買得起房子。也就是可以用公開透明的「銷售價」讓買房子的人有個「定錨點」,用來證明價格是否合理,以利決定買下房屋。但問題是這想買房子的人,卻也有可能是個有房子但還想繼續買房子的人,因為「實價登錄」沒說「有房子的人不准看」。所以其實這功能不是只為了三成百姓,連其他七成也受惠了。那這樣子又跟「居住正義」有什麼關係? 我以為政客們講的居住正義是讓沒房子的人有房子。這樣看來也不是囉~

所以說「居住正義」是要讓人不要買到過高的價格,因為有了前幾手的實質銷售價,所以新買家就可以相信自己花了錢買房子比較踏實,因為新的買價與舊的賣價差不多,也因為差不多,所以沒人會覺得自己被賣家給騙了。問題是用 565 元買盈正的人,他前一天看到的價格是 100 元嗎? 也是 500 元左右,價格兩者是差不多呀! 那現在它的價格是 56 元,您會覺得他被騙了嗎? 所以公開透明的價格也不見得讓買家在日後相信他的買價是公正合理的,那作這件事幹什麼!

我惟一想到的是為未來「實價課稅」作好打底工作。可是內政部長又說「沒有配套措施前,它不會作為課稅基礎」。這樣我就不知道這種「緩兵之計」到底有沒有用。

基本上,我贊成「實價課稅」,然而這是為了「租稅正義」,而不是「居住正義」,講到這裡,我還是不懂「居住正義」是用來幹麼的? 要保障每個人有房子住嗎? 人民公社就是啦! 怎麼不用? 美國也是「實價登錄」、「實價課稅」的,然而還不是有次貸,那些買了房子的人會說:「當初我就是靠實價才買到好房子的」嗎?  拿「實價登錄」、「實價課稅」來求「居住正義」,那真是笨蛋作的事。而我不懂的是臺灣怎麼那麼多笨蛋,讓我也跟著變笨了。

擁有房子不見得是每個國民的目標,政府也不應該強求每個人民要擁有房屋,只要作到「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就夠了,但政府該強迫人民履行義務:
  •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因為國民教育、兵役我都盡過義務了,所以我未來的重點是在納稅,公平合理的稅制是我關心政府事務的重要指標。

之前我在「政治文」:政府如何因應房地產價格急速上漲問題中,提到林英彥教授認為可將土增稅的課稅依據從公告地價改為交易實價,這樣可收到「土地交易所得稅」的效果,又避免修改稅法的冗長。

之前我也認為此法可行,但仔細看過土增稅相關條例後,我發現它並沒有資本利損的機制,也就是說,如果當年度我在股票利得、薪資上大有斬獲,但房產交易卻大賠的情況下,我無法使用房產損失來減免股票利得、薪資上的收入。那這種租稅制度就不合理了。

解鈴還需繫鈴人,法是立委們殺的,就得由他們救。

奇怪,為什麼我從一開始討論土地交易利得稅跳到證券交易所得稅呢? 這不會跳很大嗎? 原因就在於自中華民國建國以來,我們從未有過「土地交易利得稅」,你說土地增值稅不是嗎? 我說當然不是,因為它沒有「資本利損」的概念,自然就不是完整的「資本利得稅」,如果我們要把土增稅改成照實價課稅且具有「資本利得稅」的概念,我認為這一步很難。但「證所稅」是我們本來有的,只是後來被立委們殺了,所以如果能先復原「證所稅」,再把「課徵證所稅」這種具「資本利得稅」的經驗套用在「土地交易所得稅」上,會比較不動搖國本。

最後我想說的是:『中文真是博大精深呀! 文章標題的『狗屎』到底指的是「居住正義與實價登錄」,還是「我的看法」。請自己想著辦,我絕不會跟您說答案。』

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人才,真是人才呀!


低收入者不宜進入股市」這一番話雖沒有一百分,也有九十八分了。

差了兩分是什麼? 那就是對低收入者而言,根本的重點不在金融投資,而是人力資本投資,所以不管風險有多低的投資工具,都不適合「低收入者」。

他個人的「納財瓶頸」是在自身的工作能力上,那怎麼有人還會想要去外求別的「理想投資工具」呢! 改善自己的工作能力才是第一重要的。

相較之下,其他人只會說台灣股市本益比很低,股價很委屈,只知道宣傳好投資標的,卻沒有提醒大家,一檔好股票不是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好股票,要先考慮自身條件作好資產配置後,才可以決定要買那些委屈的股票。

這我覺得對岸的人才,真的是有學過「投資」。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