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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岳峰 敬上

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Now.in 的創新與合法!? 賺錢是企業的第一目標,但法是企業成立的前提,而是不是創新卻不重要

路過 PT2 Club 的『多想三秒鐘,好嗎?』,文中討論 Mr.Jamei 所著『YouTube、土豆網與 Now.in 的不同』的觀點是否正確? 我想要補一刀,引用 Joel Sposkey 的話:『別想要找創投?,他們都是低能兒。』這句話我想 Jamei 也知道,因為他有介紹到

或許是 Joel 與 Jamei 的角色不同,所以對「創投」的想法會不一樣。但我個人卻是偏好 Joel 的角色。 Joel 是一家軟體公司的老闆,他從 Excel *1 產品經理(嚴格講,他還作過很多公司的工讀生)作起,學了一些經驗,然後把錢投資在自己身上開了間公司 Fog Greek 。沒有捲起袖子作事,是不能體會其中的難處及易處。創投只會在旁邊說風涼話,因為出一張嘴巴是很容易的。

註1: 認識我的人,多半都知道我討厭 MS 這家爛公司,但這不表示我討厭裡面的員工,我接受好人是可以在一間爛公司上班的,就像爛人也能在一間好公司上班一樣。後者我指的是 Jobs of Apple 。

創新業務的細節多如牛毛,不親身經歷,是無法想得出周全之計。因為它是『創新』呀!  所以有可能公司業務是法律沒規範到的,為什麼呢? 歐陸法系重成文,海洋法系講慣例,那個不是談已發生過的事。於是對一個新創公司負責人來說,一定要知道自己作的事到底合不合法,別忘了,公司是政府依公司法讓你申請的,公司利潤是會計師合法為你簽證的,與消費者的買賣行為也受消保法的約束。

談夢想,那是對自己、股東及員工說的話,對政府,請講合法的事。

誰寫程式不辛苦,誰開公司不頭大,但"用心用力"不代表你作的事就是正確的。另外,在這事件中,也能知道有得獎不代表一定成功。投資人別迷信那些什麼『最佳創新獎』、『最佳親和力獎』…,投資是要賺錢,但得獎不保證賺錢。

事實上,除了 Now.in 的例子外,我想更經典的是達康網,它都己經搞到興櫃了,還是可以被金管會一紙公文拉下馬。你說,它們嘔不嘔。

接下來,我想講講我的「後見之明」,之前我沒聽過 Now.in ,所以從「Now.In 線上聽廣播、自己當DJ! 免技術、免花錢,3分鐘搞定網路廣播電台!」、「曾經,我有個夢想….」這裡來推估 Now.in 運作原理。

它是由 DJ 下載一個 Python-base(Good Choices) 的 GUI 程式,在本機端執行。 DJ 所播放的音樂及個人語音先是送到 Now.in 的串流伺服器,然後聽眾來到 Now.in 的網站,使用者在該電台頁面利用 Flash 去作聆聽的動作。

因為版權音樂鐵定會經過 Now.in 的機器,所以非常容易受著作權人的限制,而且維護這些機器是很花錢的。

事實上, victor 在介紹時,有說過他也考慮過 P2P 的方案,但缺點是使用者得下載軟體安裝。然而,事後看來, P2P 才是 Now.in 之流業者的解套方案, P2P 只怕 SOPA ,而且 P2P 有一個好處,它可以讓網路電台跟無線電台作一樣的事:「接聽眾 call-in」。而用了 P2P 軟體,一樣可以把聽眾留言、電台資訊複製一份到 Now.in 網站上,供搜尋引擎建立索引,提高曝光率,還能讓 Now.in 的頻寬使用費、機器服務費降到最低。

而在 P2P 程式中,也是有方案可以讓聽眾不須下載程式(使用 java applet)就能聽音樂,但這有賴 DJ 使用電腦所處的網路 IP 是公共 IP ,如果是私有 IP 的話,也是沒機會。但想想未來在 IPv6 的時代中,誰都是公共 IP 了,現在開始開發,完成了,或許剛好接上 IPv6 的環境。

最後,我想講的是,「創新」得持續投入,今天被法律的打敗了,想辦法解決,不管是技術上(用 P2P)還是法律上(給影音產業入股),如果你真得在乎「創新」這個名詞的話。

= 後記 =

看了「專訪馮昌國律師:從 Now.in 案,看著作權法保護了誰?」後,才想到 P2P 也不過是把著作權問題丟給使用者,事實上,也沒真解決問題。

所以還得補上一個方法,當 DJ 播音樂時,程式得用音頻模式去視別它是那一首歌,然後讓 DJ 可以與對應的版權業者作買賣、拆帳之類的契約簽定(當然是在線上就談好的)。把 Now.in 變成一家版權交易的平台,就像 iTune 一樣,惟一的差別是版權人在 iTune 上自己作銷售,而在 Now.in 上,是請 DJ 作經銷。

再補上一個版權管理平台的介紹

1 則留言:

  1. 其實商業競爭是無奇不有的。或許今天 Now.in 被封站,那只是國內影音版權業者的手段。封了,讓 Now.in 有痛,那才好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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