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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岳峰 敬上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2010-11-21 第 29 屆台中市舒跑杯

From 20101121舒跑杯


第一次參加舒跑杯。之前聽表弟說他跑的是 7.2 公里的賽程,當時就覺得不可思議。不過,現在對我來說, 10 公里只是我正常訓練的長度。

但經歷過台東之美鐵人三項賽第 29 屆舒跑杯後,發現我的瓶頸是在腳的肌力上,往往還沒有到氣喘如牛的階段,我的腿部肌肉就不行,膝蓋、腳踝也開始痛了。

所以現在首要的工作就是訓練腿部。有幾種方法:

  • 背負重物走樓梯

  • 背負重物站立,並作蹲下動作(腿的彎曲角度介於 120 ~ 90 度)



目前還在考慮是否參加 2010 府城馬拉松比賽

2010年11月13日 星期六

近代唯一有用的金融創新,其實只有提款機?!

標題這句話,引用自綠角文章:「投資人宣言(The Investor's Manifesto)讀後感」。不過,這應不是綠角原創,我好像在那部書有看到過。

標題這句話或許對一般投資人是對的,但對其他人、其他公司就不見得了。當然,無用的金融創新也不少,這些無用的金融創新只能幫投資銀行賺取飽飽的佣金。

我個人很喜歡,也覺得對這世界很有幫助的金融創新之一,就是「交換(SWAP)」。常見的交換有外匯交換、貨幣交換、利率交換、股權交換、商品交換及信用違約交換(CDS)等。其中,就是 CDS 被濫用才導致 2008 年的次貸風暴

在這些創新中,我認為貨幣交換就是一種對世界是很有幫助的金融創新。什麼是貨幣交換?

在使用不同貨幣別的兩個公司 A 、 B 上,若恰好這兩家公司對雙方的貨幣有需求,在傳統方法上, A 公司得準備一筆 A 貨幣,然後跟銀行進行外匯買賣,拿到 B 貨幣後,再去進行業務推展; 反之, B 公司也得如此。若能使用 SWAP ,則雙方公司可免去銀行手續費及匯兌風險。這作法是兩家公司簽定一份合約,明定交換金額以及再交換的到期日。

舉個例子來說, A 國 A 公司想要成立跨國的子行銷公司,在 B 國推展業務,而 B 國 B 公司因為常向 A 國的公司購買原料或半成品,所以也計畫在 A 國成立子製造公司,他們兩家公司一拍即合,由 A 公司拿出一筆錢(A貨幣)給 B 公司的子行銷公司,另由 B 公司拿等值的一筆錢(B貨幣)給 A 公司的子製造公司。這樣兩筆錢各在自己國內轉手,少了跨國資本轉移的麻煩(彭總裁應該很喜歡大家都這麼作)及省了銀行換匯的手續費,在到期後換回也是以期初相同的匯率計算,也少了匯率波動的風險,這種交換對雙方都有好處。惟一的缺點是信用違約的風險。有可能 B 公司的子行銷公司經營不善,在到期日時,無法歸還 A 貨幣給 A 公司,這種交換的計算重點就是在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上。

這種貨幣交換,也有其他轉變形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街上某些奇怪招牌的商店,上面寫了一堆印尼文、泰文、越南文、菲律賓文…等,就是沒有中文。你看不懂招牌沒關係,因為這些店的顧客並不是台灣人,而是印尼、泰國、越南、菲律賓…這些國家的人民。它們的功能是提供跨國匯款服務,在台灣的銀行中,要作跨國匯款,每次的手續費(不是佣金)約在 1000 元左右,對這些外國勞工而言,他們一個月匯一次薪水回家,至少要花 5% 的金額在手續費上,那家人所得的金額就會更少了。當然這些勞工可以把薪水集合起來,湊個 10 萬、 20 萬的,再一起匯。不過,就有信用風險啦! 既然是一筆錢,那相對應的另一頭帳戶也是只有一個人可以領出來,如果那個人耍賴怎麼辦呢? 這些奇怪商店的重要性就在這了。他們保證早上台灣匯款,下午另一國的家人就可以去領錢了,而手續費也很低(耳聞是每次 50~100 元之間,不過我不確定是不是真的)。

那麼這些奇怪招牌商店是如何作到這種服務的? 是把勞工們要匯的錢集合起來,再一次轉到國外去嗎? 我不知道這種行為有沒有違反「管理外匯條例」。不過,它們有另一種方法可以把錢運到國外。

這些商店多半是貿易公司兼營的,原本它們就有業務是在台灣買貨,然後運到其他國家銷售,過去的作法是把國外的銷售所得匯回台灣購買台灣商品,再運至國外銷售。但如果結合這些商店,貿易公司就不須把國外所得匯回台灣,它們可以利用台灣外藉勞工存入的錢,拿去買貨,然後把國外銷售所得,分配給外藉勞工的家人,這樣就少了從國外匯回的手續。利用這種管道,不但貿易公司少了匯款手續費,還可以賺得外藉勞工的手續費,真是一舉多得。

這手法在洗錢中也有介紹到。據說,賓拉登就是利用這種手法將錢匯至美國,首先他將販毒所得運至第三世界國家,然後在美國一樣開設這種「匯款商店」供外藉勞工匯錢回母國。這樣他不須透過銀行匯款機制,就能把錢從第三世界國家,轉移至美國以供他的恐怖行動運用。

從這些例子看來,金融創新只是一項工具,好壞還是得看人是怎麼運用的!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沒良心的被動投資人

某天,學弟問我:「為什麼要賺這種沒良心的錢?」他的意思是,有許多的上市公司,可能是靠著壓榨勞工生產力、排放超標汙染物、欺騙消費者…等來獲得超額利潤,而我買了它們的股票,形同我提供資本支持它們從事這些不法行為,也從這些不法行為中間接獲利。

事實上,在他問我這個問題前,我就曾經問過我自己了。那是在鴻海員工跳樓事件頻傳及台塑仁武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相關文1文2文3文4文5)爆發時。在本人的股票投資名單中,這兩家公司皆羅列其中。當時我手頭也已經擁有鴻海,台塑則是在待購買名單中(但至 2010-11-13 為止,尚未買進)。

我是否該因為這些爭議事件而放棄購買鴻海、台塑作為我向上或向下追求平均報酬的機會嗎? 我的答案是「」。

一個被動投資人是不在乎被投資公司的業務及獲利表現的,我連它未來是不是賺錢都不在乎了,為何還得費心它的營業行為是否是合法、合理、合情呢! 如果我開始煩惱它們的生產行為,那還有時間自在地生活!

作一個被動投資人,目的只是在個人生產消費過程當中,將盈餘儲存在抗通膨資產上,待年老時這些抗通膨資產才能支持我過著依舊平凡的生活。這個過程,持續儲存才是重點,而不是選擇什麼樣的抗通膨資產。簡單講,就是維持存錢的習慣比找到投資必勝的方法重要。

因為我不想花時間去比較買什麼公司賺的錢更多,當然也不想花時間去思考那些公司對社會、台灣、地球是更有用的。

在金錢投資的道路上,我選擇「沒有良心」。

上市公司從事違法的營業行為卻還有獲利能力,這表示我們的政府也支持這件事,它放縱企業排放超標汙染物,卻只收取低於「處理汙染費」的罰緩,甚至還讓它們上市,得到直接融資的機會。政府不管控企業營業行為,把責任交給投資人,這是政府的失職。

然而,我也是台灣的住民,對於台塑仁武廠管理能力不佳也是有意見的。對此,我的作法是贊助綠黨,因為對環保評估並不善長(我學土木的,通常學的是破壞),將資源撥給有能力的人去訴求才符合比較利益法則。

另外,對於懲罰非法排放汙染的公司,我倒是希望能夠修法的,像這次的仁武廠地下水汙染事件,到現在還沒有處份,這與我們營造業工安事件相比,實在是爽太多了。在工地,只要有出人命,馬上就是停工等待調查,然而這地下水遭汙染的事實,卻到現在都還只是調查

在工地出人命,有時候不完全是管理單位的責任,從我耳聞來的消息,部份是工人自己對安全狀態不甚了解或是輕忽個人生命所造成的,管理單位往往苦口婆心勸說要帶安全帽、掛安全索、材料堆放整齊、機具維修前確實斷電…,但就是有人作不到。對應這地下水汙染問題,原因要不就是工廠管理能力不足,要不就是蓄意排放,我實在看不出來會是汙染物自己想透口氣跑出來的。

如果有機會修修法,讓這些惡意排放汙染物的企業因為新環保法規而倒閉了,就算已擁有它的股票,我也不反對,因為我是個「沒良心」的被動投資人。

什麼,行文至此,你居然還不知道什麼是「被動投資人」,真佩服你的毅力。過去,我都稱呼自己是「指數投資人」,但在「投資人宣言」中,伯恩斯坦明確地把指數投資與被動投資區分開來,它們分類的原則是把須以一特定指數作追蹤的投資方法定為指數投資,但被動投資不用。因為我只是選了百來支的股票進我的菜籃,等我有了錢就近似隨機的買進,所以充其量,這是被動投資手段。

= 後記 =

感謝 id 的回應,讓我想到以黑奴賣買來深入解釋「沒良心的被動投資」。

在 16、17 世紀,荷蘭有兩家貿易公司: 東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東印度主要業務為買賣香料、瓷器、絹絲和茶葉,而西印度則是販賣黑奴。從業務項目來看,西印度公司是無法符合現今社會觀點的,但若從實際營業行為來看,東印度公司也沒多對得起台灣先民及其他地區的原住民。

如果我是當時採用被動投資的荷蘭投資人,還是會將資金平均投入東印度公司及西印度公司,來確保我的投資收益位於荷蘭投資人的平均排位上。還好,到了 17 世紀末,許多國家開始禁止買賣黑奴,西印度公被迫終止營業,其財產沒入荷蘭政府。這時,我的西印度公司股票可能變成壁紙,可是也無所謂,我還是確保了投資收益能位於荷蘭投資人的平均排位之上。

從上面的例子來看,我認為政府是管控營業行為的責任人,當它讓公司公開上市,就表明它接受了公司的營業行為,如果公司違法,政府有責任課以罰緩,如果時代變遷,營業行為不再受世人接受,政府就明令禁止,並強制公司停業。反之,政府對違法公司處以不符實之罰緩或忽略其違法行為,且依舊讓公司上司,那我只好變得沒有良心了。

以上都是從「被動投資」的角度來看待。若以我個人角度來說,當有能力開一家貿易公司,且具有經營決策制定權力時,我必然不會選擇「販賣黑奴」為營業項目,在交易香料、瓷器、絹絲和茶葉時,也會採取公平貿易原則。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中了發票再用劃撥來捐款,成本就會降到 1% 以下




依郵局劃撥規定: 100元以下向劃撥戶收取 10 元手續費, 101~1000 元收取 15 元手續費,而 1000 元以上則一律收取 20 元。

因為中了 1 張 200 元的99年1、2月發票,所以決定劃撥 2000 元,這樣的劃撥成本才會壓到 1% 以下。接下來,就等我再中 9 張 200 元的發票吧! 之後就能再啟動新一輪的捐款。

行善絕對需要考慮成本,如果出了錢,但弱勢團體才拿到一點點兒,那就有點偽善或是笨的味道。藝人除了要有臉蛋外,如果『打算行善』還是要多學點數學吧!


= 後記 =

又中 2 張 200 元的。再差 7 張,就能啟動新一輪的捐款。


= 後記 1 =

又中了 2 張差一點無緣的 200 元發票。明天(11/7)是最後兌獎期限。還要再 5 張 200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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