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學弟問我:「為什麼要賺這種沒良心的錢?」他的意思是,有許多的上市公司,可能是靠著壓榨勞工生產力、排放超標汙染物、欺騙消費者…等來獲得超額利潤,而我買了它們的股票,形同我提供資本支持它們從事這些不法行為,也從這些不法行為中間接獲利。
事實上,在他問我這個問題前,我就曾經問過我自己了。那是在鴻海員工跳樓事件頻傳及台塑仁武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相關
文1、
文2、
文3、
文4、
文5)爆發時。在本人的股票投資名單中,這兩家公司皆羅列其中。當時我手頭也已經擁有鴻海,台塑則是在待購買名單中(但至 2010-11-13 為止,尚未買進)。
我是否該因為這些爭議事件而放棄購買鴻海、台塑作為我向上或向下追求平均報酬的機會嗎? 我的答案是「
否」。
一個被動投資人是不在乎被投資公司的業務及獲利表現的,我連它未來是不是賺錢都不在乎了,為何還得費心它的營業行為是否是合法、合理、合情呢! 如果我開始煩惱它們的生產行為,那還有時間自在地生活!
作一個被動投資人,目的只是在個人生產消費過程當中,將盈餘儲存在抗通膨資產上,待年老時這些抗通膨資產才能支持我過著依舊平凡的生活。這個過程,持續儲存才是重點,而不是選擇什麼樣的抗通膨資產。簡單講,就是維持存錢的習慣比找到投資必勝的方法重要。
因為我不想花時間去比較買什麼公司賺的錢更多,當然也不想花時間去思考那些公司對社會、台灣、地球是更有用的。
在金錢投資的道路上,我選擇「
沒有良心」。
上市公司從事違法的營業行為卻還有獲利能力,這表示我們的政府也支持這件事,它放縱企業排放超標汙染物,卻只收取低於「處理汙染費」的罰緩,甚至還讓它們上市,得到直接融資的機會。政府不管控企業營業行為,把責任交給投資人,這是政府的失職。
然而,我也是台灣的住民,對於台塑仁武廠管理能力不佳也是有意見的。對此,我的作法是贊助
綠黨,因為對環保評估並不善長(我學土木的,通常學的是破壞),將資源撥給有能力的人去訴求才符合比較利益法則。
另外,對於懲罰非法排放汙染的公司,我倒是希望能夠修法的,像這次的仁武廠地下水汙染事件,到現在還沒有處份,這與我們營造業工安事件相比,實在是爽太多了。在工地,只要有出人命,馬上就是停工等待調查,然而這地下水遭汙染的事實,卻
到現在都還只是調查。
在工地出人命,有時候不完全是管理單位的責任,從我耳聞來的消息,部份是工人自己對安全狀態不甚了解或是輕忽個人生命所造成的,管理單位往往苦口婆心勸說要帶安全帽、掛安全索、材料堆放整齊、機具維修前確實斷電…,但就是有人作不到。對應這地下水汙染問題,原因要不就是工廠管理能力不足,要不就是蓄意排放,我實在看不出來會是汙染物自己想透口氣跑出來的。
如果有機會修修法,讓這些惡意排放汙染物的企業因為新環保法規而倒閉了,就算已擁有它的股票,我也不反對,因為我是個「沒良心」的被動投資人。
什麼,行文至此,你居然還不知道什麼是「被動投資人」,真佩服你的毅力。過去,我都稱呼自己是「
指數投資人」,但在「
投資人宣言」中,伯恩斯坦明確地把指數投資與被動投資區分開來,它們分類的原則是把須以一特定指數作追蹤的投資方法定為指數投資,但被動投資不用。因為我只是選了百來支的股票進我的菜籃,等我有了錢就近似隨機的買進,所以充其量,這是被動投資手段。
= 後記 =
感謝 id 的回應,讓我想到以黑奴賣買來深入解釋「沒良心的被動投資」。
在 16、17 世紀,荷蘭有
兩家貿易公司: 東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東印度主要業務為買賣香料、瓷器、絹絲和茶葉,而西印度則是販賣黑奴。從業務項目來看,西印度公司是無法符合現今社會觀點的,但若從實際營業行為來看,東印度公司也沒多對得起台灣先民及其他地區的原住民。
如果我是當時採用被動投資的荷蘭投資人,還是會將資金平均投入東印度公司及西印度公司,來確保我的投資收益位於荷蘭投資人的平均排位上。還好,到了 17 世紀末,許多國家開始禁止買賣黑奴,西印度公被迫終止營業,其財產沒入荷蘭政府。這時,我的西印度公司股票可能變成壁紙,可是也無所謂,我還是確保了投資收益能位於荷蘭投資人的平均排位之上。
從上面的例子來看,我認為政府是管控營業行為的責任人,當它讓公司公開上市,就表明它接受了公司的營業行為,如果公司違法,政府有責任課以罰緩,如果時代變遷,營業行為不再受世人接受,政府就明令禁止,並強制公司停業。反之,政府對違法公司處以不符實之罰緩或忽略其違法行為,且依舊讓公司上司,那我只好變得沒有良心了。
以上都是從「被動投資」的角度來看待。若以我個人角度來說,當有能力開一家貿易公司,且具有經營決策制定權力時,我必然不會選擇「販賣黑奴」為營業項目,在交易香料、瓷器、絹絲和茶葉時,也會採取
公平貿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