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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岳峰 敬上

2012年4月28日 星期六

細膩的證所稅財政版法案: +期貨所得稅

本來只是在討論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稅,結果沒想到財政部居然多跳了一步,把期所稅也納入。

當下聽到,不禁為劉部長叫好。叫好當然不是『多了稅收』這種原因,如果光是"稅目增加及稅收多"對國家人民有好處的話,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就不會這麼慘了,繳的稅怎麼多,生活卻過得那麼糟,沒有網路及首長信箱可以投訴,居然還要到北京搞上訪,這對民主國家的我們而言,真是兩種世界。

期所稅會被考慮,我想最主要是法人避險成本的考量。這則「權證課稅未違憲 券商須補繳 150 億稅」新聞就是因為我們稅法上沒有納入法人避險的資本利損所造成的:

券商必須建立標的股票的部位,才得以發行權證。但在權證部份,因為權利金收入列入所得課徵所得稅,而標的股票的買賣卻無法視為證券交易利損(因為我們沒有證所稅),所以無法列入成本。所以賺要繳稅,但賠卻無法抵扣。

券商的權證發行利潤並不是在跟投機客對作上,而是在權證的買賣手續費上,所以券商一定會操作標的股票。而標的股票的倉位通常是券商以選權權平價公式去計算的,它一定會造成高買低賣的結果。而這現象造成了『在 2006 年以前發行的權證,券商不得認列所對應的證券交易損失,於是他們要補繳 150 億的稅』。

這個案子其實後來因所得稅法修改後,券商未來是解套了,只是不溯及既往,還是得補繳 150 億元給國庫。這裡是臺工銀的詳細報告可以深入了解。

也因此事件,所以我想劉部長提早規劃了期所稅事宜。很多法人在操作股票時,會以期貨、選擇權作避險,如果課徵證所稅後,證券交易利得要繳稅,但期貨交易利損無法扣抵,這些法人不會哇哇叫嗎?

我說這步棋下得好。但就像金管會所說的:『國外期貨市場沒有人同時有這期所稅及期交稅的』,就這一點,我是能接受『有期所稅後就應廢了期交稅』的。

後來在政院版法案公佈時他們拿走了「個人期所稅」,我想他們應是認為一般個人不會作避險動作,所以乾脆不要放,可以少一點爭議。這件事讓我想到之前在玉山期貨開戶時,他們給我填了一份申請書,裡面有一個問題: 『開立本戶頭的目的是投機或避險(限有避險證明的法人勾選)』,申請書填到這裡,我心裡笑了出來。政府果然喜歡搞父權,什麼事都想幫我決定。明明我股票戶頭就是有股票,為什麼我不能拿期貨來避險呢!!!

最後我想講的是,當年那些券商希望政府要『考慮證券交易利損』,如不把證券交易利損納入權證利得扣抵,他們就拒絕發行權證。結果現在政府要全面納入『證券交易利得繳稅及利損扣抵』,他們卻跳出來反對。

或許扁政府當時應該拿證所稅來換權證發行。

你看,美國券商(投資銀行)就沒有這種權證補稅問題。因為他們至始至終都有資本利得稅。果然,人家才是已開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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